[url=]A公司为上市公司,假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如下:
(1)A公司于2×10年4月5日销售一批库存商品给B公司,不含税价格为2 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全部未收取。由于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于2×10年7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A公司同意B公司以其拥有的一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当日该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 200万元,相关转让手续当日办理完毕。
(2)对于该项无形资产,A公司无法可靠预计其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按10年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3)2×10年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预计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300万元。
(4)2×11年1月1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A公司将该项无形资产出租给C公司使用,租赁期为2年,每年租金560万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租赁期间内,A公司不再使用该无形资产。
(5)2×11年末,经减值测试,预计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 100万元。同时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摊销。。
(6)2×13年1月5日,A公司与C公司经过协商,A公司将该项无形资产出售给C公司,A公司取得出售收入1 700万元。
(7)假定租金均按期收到,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编制A公司2×10年度至2×13年度的有关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