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处理:
1.结算企业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2.结算企业不是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且授予接受企业职工的是接受企业本身权益工具,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3.结算企业不是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且授予接受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接受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4.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