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定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税率11%)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税率17%)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工序精致而成的精制茶(税率17%)


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制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柸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使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