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增值税预缴的情形(通常涉及不动产):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预缴税款时,应同时报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并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