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复议 |
法定原则 | 法定原则 | 合法性原则 | 合法性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 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 适当原则——也叫合理性原则 | 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裁量权 |
便民和效率原则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找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都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再强制执行。 | 公开原则;过程公开、依据公开、结果和做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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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原则 | 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 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 及时原则 |
信赖保护原则 | 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 便民原则 |
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
|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
监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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