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为】行使行政职权,产生法律效果。举例:征税。
【行政事实行为】不以实现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举例:信息公开、非法殴打、行政疏导。
到这里我都看懂了,我基本上是理解成,行政法律行为是堂堂正正地正面出击,而行政实施行为是可正可邪地迂回施压。
但偏偏《指南》在两者定义之下又加了个小贴士:【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区别在于是否设立、变更、终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下我就看不懂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怎么会因为行政实施行为而设立或终止?
请问怎么理解红字部分呢?谢谢了。
悬赏金额: 10 金币
状态:
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