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 第十章

在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开办费   可作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3年的时间内摊销;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