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其他原因造成逾期未认证或者申请比对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
  除本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不予抵扣。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