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征: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税。
(3)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
(4)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
(5)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税。
(6)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
(7)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
2、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免。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3、减征50%
(1)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
(2)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减征50%(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
4、减征40%
(1)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5、减征30%
(1)对三次采油,减征30%
(2)对深水油气田,减征30%
(3)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30%
(4)自2016年7月1日起,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30%(5)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6、减征20%
(1)对低丰度油气田,减征20%
7、进出口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免征不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