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政策及适用范围:
免税并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自2017年1月1日起,除购买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免税不退税: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15项。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不退不免:
强调一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