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3、暂时进境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予以计入;
   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5、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