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尽可能使用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①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②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③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④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3)买方需向买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4)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5)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确定:
1、进口货物的运费,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无法确定,则按照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行业公布的运费率计算运费。
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3、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