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税率的适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收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2、已申报进境并且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且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 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①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②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③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④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⑤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上述1和2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