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
       我公司遇到这样一个实际问题,一家广西的沃柑公司让我公司免费在广东代销水果,会给我方开具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而我方销售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如果我当成从委托方采购水果,那公司的收入会增加,并且销售所开具的发票是价外销项税,而委托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价内进项税哦,公司不用给税局多缴税;
    
       二.按教材所说的代销业务就不会产生收入,销项税额与进项税相抵,收取的手续费可以计入受托方收入,关键我方没有收取手续费,等于在这项业务没有任何经济意义。


       请问:第一种做法是否与税法相违背,第二种做法的会计上能说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