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税法二] 【备战2018】税法(二)笔记  发表于:Tue Nov 21 11:26:53 CST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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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2017-11-28 18:14:25 只看该作者

扣除项目: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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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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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总额×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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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利费的内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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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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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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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企业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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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新技术企业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总额×8%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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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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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总额”:

是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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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2017-11-28 17:15:25 只看该作者

扣除项目:工资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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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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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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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工薪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发放的工资相对固定,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所税义务

5)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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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工薪总额,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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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薪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薪支出的,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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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

1)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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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的税前扣除:

随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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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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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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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行权的:

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值(行权日的收盘价)与激励对象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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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立即行权的:

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可行权后按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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