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应缴纳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同时具备发生在境内、经营性的业务活动、为他人提供、有偿等四方面条件。
1.是否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审核
销售货物 |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审核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对于非经营活动,如向非应税行为购买方收取的补贴、资助或赞助,与应税行为无关的赔偿、违约金,发生搬迁补偿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3.审核是否为他人提供。
4.审核应税行为是否属于有偿的:
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以物易物、获取股权、豁免债务等)。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