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相关法律] 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发表于:Sun Jul 24 19:24:55 CS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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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权是行政法的核心范畴。
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
2、行政法是规范权利实施的法;
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二)行政法的特征
1、形式上:(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没有如刑法典、民法典那样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
              (2)数量多,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
2、内容上:(1)内容广泛;(2)易于变动 ;(3)往往包含实体与 程序两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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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2-30 22:11: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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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2-30 22:11: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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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2-30 22:10:45 只看该作者

回复#451楼YM2013的帖子

共有物人分割

共有物在分割时,应依其性质,采取相应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适于于可分物的分割。变价分割,适于于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价值并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的情形。将共有物变卖、分割其价金。作价分割,适用于不可分之共有物归属于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情形。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得之份额,用货币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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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2-26 20:51:42 只看该作者

回复#430楼YM2013的帖子

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另行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例如:甲将某物出卖给乙,但因甲需要使用该物,故甲与乙另订一个租赁合同,约定甲继续占有该物,由乙取得对该物的间接占有。在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生效时,乙因占有改定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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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2-19 20:33:49 只看该作者

回复#397楼YM2013的帖子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以直接就物享受为内容。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种。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的物权。自物权的类型只有一种,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而支配他人之物的物权。他物权因设立目的的不同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权两类。

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所谓支配,包括物权人对物的管领、使用、处分、收益等。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物权的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的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4、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义务人所负担的是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对物权人实施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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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2-09 20:10:58 只看该作者

回复#375楼YM2013的帖子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批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权利受侵害所处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的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不可抗力;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的;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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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2-08 20:34: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365楼YM2013的帖子

狭义的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2、超越的无权代理。指代理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的代理。

3、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其有效或者无效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思。《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为了平衡利益,《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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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2-02 22:05:21 只看该作者

回复#322楼YM2013的帖子

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得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动脑筋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是相互对应原,主权利不存在,从权利也就不可能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例如,在有担保的债权中,担保权利(抵押权、质权等)相对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是从权利,而被担保的债权则是主权利。如果没有债权,担保权就不可能存在;如果仅有债权而没有设置担保,也就谈不上主从权利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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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1-15 13:48:50 只看该作者

回复#298楼YM2013的帖子

1、民事权利神圣原则

2、主体平等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溪边的_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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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9-29 16:54:06 只看该作者
勤学如春起之苗,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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