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奋斗2012】高会各省考评政策要求\\英语、计算机要求\\业绩范本与申报表[可下载]!!!欢迎跟贴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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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高级会计师考评方面的政策,可以参考本帖子。
考评政策如有其他疑问,可以提问
小文哥 ,可以跟贴留言,也可以单独咨询我QQ:1418903373
相约网校论坛,结识高会考友。


高级会计职称考试简介

高级会计师在学历和工作资历、外语、计算机、会计专业知识上都有严格要求。其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考试政策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时间一般为9月初举行,具体时间请考生以当年考试时间为准。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报考常识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一般在5月中下旬-6月中旬报名(具体报名时间以各省市公布信息为准)。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或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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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高级会计师业务自传01.doc (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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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doc (4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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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务资格情况一览表.doc (62.5K)

2011-10-11 10:47:33 下载次数: 1049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doc (54.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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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业务自传02.doc (38K)

2011-10-11 10:56:32 下载次数: 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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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09-12 15:37:46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鲁人社〔2009〕1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资格评审。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可作为高级会计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三)持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
  (四)持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经济、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的,所学专业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后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二)或(三)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经济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研究、解决会计工作问题的能力,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了解国内外财务、会计方面的发展趋势;了解宏观经济政策,熟练掌握并运用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与财务、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能够指导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在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成绩突出。
  (四)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应用技术,在会计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会计信息。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工作经历与业务能力
  (一)工作经历
  1.申报者应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具有组织财会人员完成财务会计某一方面工作的经历。一般应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主管等主要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2.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应不少于1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应不少于7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应不少于2年。
  (二)业务能力
  1.决策能力:能够根据市场动态、单位财务状况提出经营决策建议和理财建议;
  2.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组织人员,较好地协调内外工作和经济关系;
  3.业务实践能力:具有较强的会计信息处理能力和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
  4.开拓能力:能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5.防范风险能力: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具备识别和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
  6.文字表达能力:能撰写思路清晰、主题明确、结构完整、语言流畅的财务分析报告和财务、会计专业文章。
  第九条
学术水平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报刊(不含增刊、专刊)或具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学会主编的论文集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2000字以上)。
  (二)在具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正式出版的财务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含2项):

  (一)主持的财务、会计工作,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并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为优秀单位。
  (二)负责或执笔拟定、修订的本单位、本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预算、会计岗位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明显。
  (三)立足本职工作,参与管理,当好领导参谋,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的。
  (四)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过3篇以上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查报告。报告主题明确、层次清楚,文字流畅,分析透彻,建议切实可行。
  (五)主持或承担设区的市以上批准的财务、会计方面的科研课题,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其成果已通过鉴定。
  (六)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的建设性意见,被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七)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承担市地级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担任过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
  (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会计司法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从事专业工作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一)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其中获得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或者获得省部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创新和推广价值;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2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1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
在省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报刊(不含增刊、专刊)或具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学会主编的论文集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3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经济管理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二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财政部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等。
  第十四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十五条
考试报名方法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省直单位的申报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财政厅主管处室,下同);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报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二)申报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学历证书、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报名申请表》(2份),近期l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张)。
  (三)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驻鲁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考点设在济南市区。
  第十七条
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考试成绩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参加评审。
第六章
  评审材料呈报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或专家学术委员会评价、单位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
  第十九条 呈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正规、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第七章
评审与核准公布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该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财政厅主管处室负责。
  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成员调整、工作程序等,依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由申报单位公示,异议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虽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但经审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的,不予核准公布,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中央驻鲁单位的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评审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历年限以及从事财务会计专业工作年限截止到申报考试的当年年底。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考试、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暂行办法》(鲁人发〔2002〕3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专业技术 资格 通知
抄送:中央驻鲁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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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09-12 15:39:42
山东省2008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中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考试成绩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9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省人事厅同意,现将2008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过程中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考试成绩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达到职称外语综合B类以上全国通用标准(60分)的,可申报2008年高级会计师考试,并且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为止。

二、达到职称外语综合B类以上全省当年有效使用标准(55分)的,当年可申报2008年高级会计师考试。

  三、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中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达到职称外语综合B类以上全省当年放宽使用标准(45分)的,当年可申报2008年高级会计师考试。

  四、凡参加2008年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合格使用标准的,由本人打印合格成绩单,单位盖章核实,并经报名组织机构上网查证后,给予报名。             



五、凡参加2008年计算机能力考试并达到四个应考模块合格的,由本人打印合格成绩单,单位盖章核实,并经报名组织机构上网查证后,给予报名。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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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报送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职改办:

经研究,福建省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拟于2008年3月底召开。为提高我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将对参评人员在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实行量化评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凡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涵盖2007年度),并且符合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文件规定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二、应报送的材料

1、由设区市或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职改办(中直单位由省职改办)出具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委托评审函1份。评审材料必须经过设区市财政局、人事局或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审核,并在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注推荐意见。

2、《单位(公司)简介》1份。要求使用“福建省高会申报软件”(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填写并用A4纸打印。

“福建省高会申报软件”可以直接从福建会计信息网上下载,福建省会计信息网网址:www.fjkj.gov.cn

3、《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以下简称“个人简明表”)一式25份。要求使用申报软件填写并用A4纸打印。破格晋升的人员应在个人简明表中注明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哪一条。

4、《单位推荐意见》一式25份。要求使用申报软件填写并用A4纸打印,字数应在1500字左右,须写明申报人的业务理论水平、工作表现、主要业绩和获奖情况等。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复印件无效。

6、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指2003-2007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7、专业技术论文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份。另外指定1篇代表作并盖住姓名和单位一式复印3份,供专家作论文质量鉴定。

提交的专业论文必须是在取得中级会计(审计)师专业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在具有CN刊号的省级以上刊物(不含报纸)或《福建财会研究》上的专业学术文章;提交的论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字。

8、身份证、毕业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级会计(审计)师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转系列申报的人员还必须同时提交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四、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任职资历及论文发表时间均截至2007年12月31日。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中直、省直单位受理申报时间:2008年1月7-19日(正常上班时间)。受理申报地点: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福州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办公楼十一层)。

省财政厅集中受理地市申报时间:2008年1月21-25日。

设区市受理申报的时间和地点由设区市财政部门另定。

六、信息查询

1、在福建会计信息网上可查询福建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并可下载附件表格。

2、福建省会计信息网网址:www.fjkj.gov.cn

3、省财政厅会计处咨询电话: 0591-87097939
87097632

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

福建省职称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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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有关事项通知
  一、申报评审的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
  (二)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四、申报评审的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申报评审的外语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1997年及以后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2.取得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
  3.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4.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5.1955年(含1955年)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出版译文专著一部或外语论文2篇以上。
  3.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参加以全国会计考办《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为依据的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以上。
  5.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专业技术资格同档次,现任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
  (三)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转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变动前所属县及以下相关政策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过了有效期的,应按现行政区划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次报考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2004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六、申报评审的计算机能力条件
  (一)参加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4.19561231日前出生者;

  5.取得博士学位;

  6.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7.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试,并获得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
  七、申报评审的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市财政局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申报评审的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九、申报评审的材料
  (一)申报人对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如下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三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4.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中级会计师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论文、著作、奖励、成果、业绩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
  5.学历证、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免试证明;符合条件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原件或合格证原件或免试证明;
  6.《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一份;
  7.《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
  8.已贴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彩色相片的资格证相片页;
  9.本人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
  10.论文、著作(代表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
  1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12.申报职称资料袋。
  上述材料中,第1—8项请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www.gdrst.gov.cn)下载打印填写,第910项自行装订,第11项在深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http://www.opic.sz.gov.cn/zg_home/)网站下载。除第3项为A3外,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并分别装订成册。资料袋使用牛皮纸文件袋,由申报人自行准备,要求如下:资料袋正面须用钢笔填写单位人事代码、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的专业、申报的资格等项目,在资料袋的底部要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职称。
  (二)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三)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要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四)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进行意见收集和问题核查,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加盖公章;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五)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申报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学术技术成果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填报和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
  (六)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七)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十、申报评审的程序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交规定材料;
  2.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别审核和7天的公示,填写评价意见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3.报送单位连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起报送。
  十一、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一年以上。现仍在学习期间的人员;
  2.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3.缓刑人员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一年,受留用察看处分未满或受行政记大过不满一年的人员。
  十二、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申报时间
  (一)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评委会)。第三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938950)。
  (二)2004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时间为20048152004915(休息日除外)。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第三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三)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申报者在报送评审材料时向高评委办公室缴纳评审费每人450元。
  十三、评审办法
  第三评委会继续实行考试、答辩与评审三结合的制度。笔试和答辩的时间由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另行通知。笔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
  1.日常工作部门组织笔试。参照人事部、财政部文件精神,对受理的参评人员进行笔试。笔试以全国会计考办《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2.专业(学科)组的组建。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第三评委会会同人事、监察部门在各行业专家组建的评委库中抽签产生2004年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组评审委员。
  3.专业(学科)组审阅申报材料。专业(学科)组评委分组审阅申报材料,确定参评人申报资格,形成材料审核工作底稿和面试工作底稿,并提出评审具体意见。对有问题的材料可要求申报人补正和说明。
  4.专业(学科)组组织现场面试。为进一步把握参评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了解申报人员论文等成果的相关情况,核实评委在评审材料过程中产生的疑问和检验参评人实际解决财务问题的能力,由专业(学科)组评委以面试工作底稿为基础对参评人进行现场面试,时间为每人15-30分钟。
  5.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组建方法与专业(学科)组相同。
  6.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先由专业(学科)组组长介绍对申报人的初审意见;再由评委会委员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专业(学科)组的初审意见进行提问和讨论;最后由评委会委员参考申报人笔试、面试情况,以投票的方式进行最终表决。表决结果上报广东省人事厅审核。
  十四、评审结果公示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返回所在单位在单位公告栏(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人个均可向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局以及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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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会计教育工作者、会计理论工作者、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做假帐、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受到财政或税务部门处罚的直接责任者,延迟5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大专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者。

  
第五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区(包括行业)或全市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四、单独或主持编著在全国、全区或本校使用的本专业教科书一部以上。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编写(制订)全国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1次以上;
  
二、参加编写(制订)全区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2次以上;
  
三、制订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3次以上;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开拓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得到本单位认可;
  
五、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担任本专业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得到本校奖励。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以上(宣读论文需有会议有关文件证明;商业性质的获奖无效);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1篇以上(重大指导意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需有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有量化指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和二或一和三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主持一个大、中型企业的财会工作,在搞好企业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任现职期间使企业盈利或促进企业扭亏,被自治区政府或地级市政府评为劳动模范、财会工作先进个人者;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得自治区政府各主管部门、地级市政府的表彰,被评为财会工作先进个人者。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累计15000字以上。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学历、学位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参加全国或全区外语统一考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符合免试条件的审批件。
  
(六)参加全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合格证书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免试证明。
  
(七)业绩成果或获奖成果证明材料。
  
(八)按本资格条件规定数量标准提交的著作、论文及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逐一审核并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时间。申报材料应按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并在单位推荐意见中注明。
申报人应将提交的上述所有材料一式四份进行装订,做到整齐规范,与《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送评名册表》及磁盘一并送交本单位人事部门,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五、提供的论文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答辩,并将答辩情况在评审表现规定的栏目中填写。“答辩情况”应分别对论文及答辩做出实事求是的、客观的评价。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者提出现场答辩要求。
  
六、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二)“独立完成”:是指所提交的论文、著作必须是由申报者本人单独创作的,而不是与其他人合作完成的。
  
(三)“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由广西会计学会、自治区行业会计学会主办的、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的财会专业内部刊物。
  
(四)“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按自治区经委分行业划分确认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处级以上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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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及论文发表要求

各市、州、地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会计专业人员评聘高级会计师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 [ 1996 ] 19号)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 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会计工作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高级会计师。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骗取会计专业职务),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通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3、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四年以上。

4、获得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5、获得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七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在相关业务知识和专业理论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财务会计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有独到见解。

2、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国内外财务会计和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能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意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在专业理论方面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相关专业著作或编写具有大专以上水平的财务会计教材,其中本人独立撰写三万字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
(4)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者,在国家级学术会上交流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上交流论文3篇。
(5)参与省(部)级以上下达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成果奖(提供获奖证书)。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在业务能力和工作经历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主持和指导一个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3、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规范,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制度、办法。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在工作业绩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

2、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经本单位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提出的创见性建议、意见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政策和改革措施,在规范财务会计秩序、增收节支、依法纳税等方面成绩突出。

5、维护财务会计人员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伸张正义和制止打击报复财务会计人员,并得到正确处理。

6、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地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务会计机构被授予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

7、在中级以上财务会计理论学习班完整讲授1门大专水平的财务会计课程。
五、破格条件
第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年以上,并通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优秀财会工作者、杰出会计工作者;或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提供获奖证书)。

2、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提供获奖证书)。

3、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三千字以上,独立完成的专业学术论文3篇。

4、编写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教材,并在培养财务会计人才中采用。

5、任正科级职务五年以上,负责省、地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推动会计改革、建设诚信会计、培养财务会计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6、从事省、地级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宣传、贯彻、解释、培训工作,在培训财务会计人员、解决制度、准则执行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成绩突出。

7、参与会计制度、准则出台的调研、讨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财政部采纳。

8、设计开发经有关评审机构评审合格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软件的主要贡献者。
六、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相关专业”包括财政、税务、审计专业。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级(数)。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公开出版刊物”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
第十四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会计专业人员评聘高级会计师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职 [ 1996 ] 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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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学历、资历
获博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外语、计算机 1、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2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专业技术工作经
历(能力)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2、制订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
、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2、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二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1
、主持一个地区、行业、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或扭亏,得到省、市财政部门认可,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近三年来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需提供准确、有效的资料及证明);2、公开出版且独立完成的财会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3、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三篇,且其中一篇获得国家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论文评选一等奖;4、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人数前三名),或获得过二次以上省部级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人数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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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一、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三、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 2 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 4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 5 年以上。

(四)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累计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并通过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 5 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

   1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两篇以上。

   2
、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3
、参与省、部级以上下达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成果奖。

   4
、在省以上内部刊物和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独立撰写的有价值的会计或相关论文 4 篇以上。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省或省辖市(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财会、财税改革工作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四)主持、指导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

(五)主持过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

三、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一)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会计管理实现信息化,被县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

(二)在参加编写(制订)省辖市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三)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省或省辖市主管部门认定,成绩突出。

(四)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经本单位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五)提出的创见性建议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六)主持过 5 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 5 个以上大中型企业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七)工作业绩突出,主管的财会部门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财会工作业绩突出,被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四、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符合学历或资历要求,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一)在会计或相关专业方面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三)公开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限前三名);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每部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 3 万字)。

(四)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不少于 3000 字、独立完成的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五)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辖市级政府表彰二次以上者。

第四章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

二、正常申报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师资格和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三、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四、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 ISBN 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是指具有 CN 刊号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形式的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及批文。

五、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指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审计师。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七、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年度年底。

八、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 < 河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 的通知》(豫人职[ 2003 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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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会计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充分调动广大财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结合会计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专职或主要从事财会工作并已取得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晋升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五条 凡申报晋升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要求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通过全国会计师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会计学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三、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会计或财务活动中的关键问题。

四、掌握国家财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五、了解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的理论知识。

  第九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财会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力,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提出了有科学价值的政策建议;

二、具有科学的财务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本专业工作和本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财务与技术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五、参与制定过企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六、组织指导财会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五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二)主持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五项以上,明显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地市级重要财会问题的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四)主持(或主要参加)二项以上省部级财务会计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条例、制度和办法等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六)主持审验过大中型企业的全面财务工作,并作出有深度和价值的分析与评价,其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七)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一项以上,或地市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二项以上;

(八)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二、著作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作者(前三名)公开出版一本会计专著或译著;

(二)公开出版发行会计专业教材一部以上(担任前三名主编或副主编,编写工作量3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是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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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会职改办发(2009)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08]36号)文件精神,全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启动。请各地会计职改部门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宣传工作,搞好服务,严格按规定受理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次评审工作工申报范围是2007、2008年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符合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2007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单位有空缺岗位、工作需要、本人有要求且符合2007年申报条件的,允许参加评审,并注明2007年申报日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

  1、在会计专业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直接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或参加编纂并正式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本人承担撰写任务不少于五万字);或在国际、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学术会上发表二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一次以上者;受到省、部级表彰二次以上者;或受到市州政府表彰三次以上者。

  (三)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都在称职以上,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四)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省人事部门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并取得相关证明。

(五)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统一考试,并取得全国会计考办或省会计考办核发的成绩合格证,全国会计考办核发的合格证三年内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效,省会计考办核发的合格证只在当年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效(05、06年达到国家合格线和07、08年达到省合格线的人员可申报参加这次的评审)。

(六)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申报高级会计职称,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提交《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核表》。

三、申报办法

纳入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实行申报资格审核制度。

以申报单位前有岗位设置为基础,参照省人事厅与省直有关部门下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待业指导意见,由各市州或省直单位职改部门严格按岗位职数审核确定申报人数,填报《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核表》,按管理权限,经市州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报省职改办审核盖章后,向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人员材料,未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的,不得申报评审。

纳入岗位管理范围事业单位中,现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已经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20%的,原则上不得申报。特殊情况需申报评审的,经有管理权限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同意,“高级可按退二进一”的办法处理。原则上不允许申报评审超过本单位最高会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限制的专业技术职务。没有纳入管理设置范围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工作,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凡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不予“双破”申报。所有破格、转评、转报晋升高级职务,由各单位集中到省职改办办理审批手续。未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的,评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报送材料的种类和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名册》(仅限市、州统一申报填写,个人申报不填写)。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或省会计职改办领取,用碳素或蓝黑钢笔手工填写。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系统)个人版”打印)一式五份。

4、近两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即:2007年度和2008年度)一式二份。

5、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时还需填写《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核表》。                                                                                                                            

6、本人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获奖证书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的原件(上述证件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各种有关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随申报材料汇编成册,另一份单独装订附后。

  7、反映本人工作业绩、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质量、数量的有关材料(含代表作)原件或复印件。

8、破格申报人员需填写《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

9、外语、计算机成绩单或者《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并附省职改办审查意见。

10、非本专业职务的申报人员需填报《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

11、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自传或业务工作总结以及证明本人业务能力、水平和业绩的有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3、4、5、8、9、10项所列打印系统、表格可在湖北省财政厅网(网址:www.ecz.gov.cn.)的“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申报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1、必须使用规定的表格,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

  3、各类材料要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页码。

  4、受理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需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委托评审函。

  (三)申报时间

  各地会计职改办集中向省会计职改办报送材料时间安排:

  2009年2月16日黄石市、鄂州市;

  2009年2月17日黄冈市、仙桃市;

  2009年2月18日咸宁市、潜江市;

  2009年2月19日襄樊市、孝感市;

  2009年2月20日荆门市、随州市;

  2009年2月23日十堰市、天门市;

  2009年2月24日宜昌市、林区;

  2009年2月25日荆州市、恩施州。

  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时间不作具体安排,在上述时间内均可申报。全省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09年2月27日,逾期不再受理。请各地严格遵守申报时间。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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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专业知识条件之一:

1、承担或主持过重大会计业务项目或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

2、担任会计师以来,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省级以上(指《安徽财会》等公开刊物和《安徽会计管理》)专业杂志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有价值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2篇(累计5000字)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必须有论文3篇以上);

3、担任会计师以来,在国家正式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中专以上学校会计专业教材中担任过主编、副主编或独立完成20000字以上;

4、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财务会计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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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报送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湖南省直各执业机构:
  现将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报送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湘职改办「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速转知有关人员按要求上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省注协受理材料时间为:2008年11月24日-25日,逾期不收受任何补充材料。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报送2008年度高级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湘职改办[2008]4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厅局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精神,我省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我省当年参评成绩标准,方可申报。申报参评材料和程序仍按湘人发[1996]3号、湘职改办[199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将报送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我省2008年当年参评标准为54分。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将成绩合格证粘贴在装订成册的参评资格审查材料内(如提供复印件,必须由市、州或省直厅局人事职改部门的审核人签署“已核原件”字样,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二、报送材料时间:2008年11月26日-28日,逾期不收受任何补充材料。
  三、报送材料地点:省财政厅办公楼附楼二楼政务公开大厅会计处窗口(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电话:0731-5165293)。

  二ΟΟ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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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关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工作程序及送审材料的规定


湘人发[1996] 3号  
(1996年4月11日)

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系列职改办、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确保评审质量,现就我省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程序及送审材料作出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工作程序
   (一)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都必须严格实行参评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制度。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有关人事(职称)部门一定要在《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表》上逐级签署意见。未经相应人事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评委会不得接收其参评材料。否则,即使评审通过,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也不得发文确认其任职资格。
   (二)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送审材料,属地、州、市、县的,由申报单位推荐,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复核并经地、州市职改办初审后报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属省直各单位的,由申报单位推荐,经省直委、办、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
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送审程序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送审材料要求
  ( 一)各地、州、市或省直委、办、厅、局人事职改部门报送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送审材料时,请分系列,按正高、副高分别填写《申报_____________系列_________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二)一式二份,经省职改办审核下达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计划审批表》(见湘人职[1996] 10号)复印件一式二份,一并报送省职改办。
   (二)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1、《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表》1份;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申报高级职务的近五年的考核表每年1份,申报中级职务的近四年的考核表每年1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小学系列职务的填写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教委联合印制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属省直的,申报高、中、初级职务分别为5、3、2份,属地、州、市的,申报高、中、初职务分别为6、4、3份;
   4、任现职的《资格证书》及《聘任书》、最高学历的毕(肄、结)业证书、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分别提交《统计证》、《会计证》的复印件;
   5、外语水平(或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应提交有关免试材料原件(提交译文译著的,要按照湘职改字[1996] 4号文件要求提交译文译著和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外语水平测试的成绩单);
   6、任现职以来获得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材料、奖励证书等复印件;
   7、任现职以来因犯错误受处分的,由单位提供当时的处分决定复印件和反映其现实的表现情况材料各1份;
   8、按附件三、附件四的要求提交任现职以来已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原件;
   9、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符合相应破格条件的有关材料;
   10、《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见附件五)1份;
   11、在送审材料档案袋的正面,应写明申报人姓名、单位及申报何系列、何职务、何学科并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在档案袋的底端封口处应醒目地写上申报人所在单位名称;
   12、凡提交复印件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地、州、市或省直委、办、厅、局人事职改部门的审核人签名并签署“已核原件”字样,并加盖公章。
   凡不按上述要求报送材料的,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接收。
   三、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切实把好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推荐、评审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强打假防伪的力度;要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岗位职数公开、工作程序公开、评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
《申报_____________系列_________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花名册》(略)
附件二:《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提供的专著、论文及其他材料一览表》(略)
附件四:申报高教、中专、中小学系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需提交的论文、专著及其他材料
附件五: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略)
申报高教、中专、中小学系列教师职务
任职资格需提交的论文、专著及其他材料
   一、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一)高级
  
   1.述职报告1份。
   2.教学质量考核有关材料表格1套。
   3.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方面的材料。申报教授的需提交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1篇或省级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3篇或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含统编或主编教材、教学参考书)一本;申报副教授、高级实验师的需提交在省级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含统编或主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
   4.申报高级实验师的提交实验报告1份。
   (二)中级
   1.述职报告1份。
   2.专业论文和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各1篇。
   3.任教课程一个学期的全部原始教案(实验师提交实验教学教案和实验报告1份)。
   4.教学质量考核有关材料表格1套。
   5.下基层锻炼参加社会实践方面的专题材料。
   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
   (一)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
   1.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1本或省级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1篇。
   2.任教课程一个学期的全部原始教案(高级实验师提交实验教学教案和实验报告1份)。
   3.述职报告1份。
   4.外语学科的参评对象提交口语录音磁带1盒(时量不少于30分钟),音乐学科的参评对象提交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录音(录像)带1盒(时量不少于10分钟),美术学科的参评对象提交作品1-3件。
   5.教学质量考核有关材料及表格1套。
   (二)讲师、实验师
   1.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2.任教课程一个学期的全部原始教案(实验师提交实验教学教案和实验报告1份)。
   3.述职报告1份。
   4.外语学科的参评对象提交口语录音磁带1盒(时量不少于30分钟),美术学科的参评对象提交作品1-2件,音乐学科的参评对象提交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录音(录像)带1盒(时量不少于10分钟)。
   5.班主任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材料(近1-2个年度)。
   6.教学质量考核有关材料及表格1套。
   三、中小学教师系列
   (一)高级
   1.教育教学研究、学校管理研究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总结、论文、著作1篇(本),其中教学人员的不限公开发表,教研人员(包括电化教育研究和实验教学研究)人员的要求在省级刊物发表或省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2.近三年内的部分原始教案或听课、评课原始记录等。
   ①教学人员提交任教科目(课程)的一个学期的全部原始教案;
   ②教研人员提交一个学年的听课、评课全部原始记录。其中,电化教育研究人员亦可提交电化教学教案或自制教具的成果材料,实验教学研究人员提交实验教学教案或自制实验教学仪器成果材料。
   3.述职报告1份。
   4.工作计划和总结。
   ①教学人员提交年度教育教学或班主任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材料的原始件(近1-2个年度);
   ②实验教学人员提交指导学生实验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材料各1份;
   ③职业高中(中专)专业课教师提交本人拟定的专业课教学大纲及年度教学计划或指导学生实习的计划材料1份、年度工作总结材料1份;
   ④教育研究人员提交指导本地区或本学科教学改革实验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材料各1份;
   ⑤兼任单位行政职务的人员还应提交由本人所写的学校(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材料各1-2份。
   5.破格申报和35岁以下晋升的对象应提交反映本人教学能力与水平的一节课的课堂教学过程录像带1盒(时量不少于20分钟)和该节课的教案。
   6.美术学科的参评对象提交作品2件,外语学科的参评对象提交口语录音磁带1盒(时量不少于30分钟),音乐学科的参评对象提交录音(或录像)带1盒(时量不少于15分钟)。
   (二)中级
   1.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论文不限公开发表)。
   2.近三年内的部分原始教案或评课、听课原始记录。教学人员提交任教科目(课程)的一个学期的全部原始教案,教育研究人员提交一个学年的听课、评课全部原始记录。
   3.述职报告1份。
   4.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材料(1-2个年度),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学人员,还应提交班主任工作计划材料(近1-2个年度)。
   5.外语学科的参评对象提交口语录音磁带1盒(时量不少于30分钟),美术学科的参评对象提交作品2件,音乐学科的参评对象提交的录音(或录像)带1盒(时量不少于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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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相关规定





吉人联字[2006]58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加快我省高级会计专业人才的开发和培养,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省人事厅、财政厅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我省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凡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必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申报评审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人事厅、财政厅负责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省人事厅、财政厅共同负责确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省人事厅负责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高级会计师考试教材征订、考前培训、试卷评阅、成绩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我省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人员范围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会计管理、教学、研究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因人事职称考试严重违纪违规或评审材料弄虚作假,在处罚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考试工作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承担。省中直驻长单位报考人员的考试报名由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各市(州)考试报名工作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省、中直驻各地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662676(省直报名点报名期间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报名地点
  驻长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考生统一到省人事厅办公楼南侧50富锦路邮局(建设街2766号,西解放立交桥建设广场原省戏校对过)报名。各市(州)报名点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自行确定。省、中直驻各地单位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 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毕业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 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4. 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考生《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四)报考条件
  考试类别 专业及职称 学位或学历 专业工作年限高级会计师 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在职人员。 博士学位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2年硕士学位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4年。
  大学本科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5年。
  大学专科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满6年。
  不具备规定学历 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除上述条件外,考报人员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2、身体健康。
  3、报考条件要求的年限计算到考试当年年底。
  4、考试报名时不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限制。
  (五)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及科目备
高级会计师200693上午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可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

  (六)考试内容、方式及考点设置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考点统一设在长春市。
  (七)发布成绩与颁发合格证
  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作为评审高级会计师的必备条件,考试合格证书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我省根据会计专业人员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当年省内参评合格标准,并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内成绩合格证。省内成绩合格证只在本年度本省评审时有效。
  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发放。
  (八)考试收费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交考试费49元,其中报名费13元,考试费36元。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留用报名费13元。
  (九)报考信息上报
  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在完成报名工作后,于715前上报《200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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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审工作
  (一)省人事厅组建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会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按我省现行办法进行。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须提交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或省内成绩合格证。
  (三)凡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字[2004]24号)中除学历、资历以外的其他条件,具体如下:
  1.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2.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熟练掌握党和国家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了解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对本单位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和工作指导。
  (2)能够系统地掌握经济和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会计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具有对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可行性研究的论证能力,能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经济计划运行情况进行预测、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4)从事财务会计教学人员具有编写大专以上水平的财务专业的教材、讲义的能力,能讲授大专以上水平的会计课程。
  3.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在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1项):
  (1)制定2个以上适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并付诸实施。
  (2)参与的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的可行性研究的论证在立项实施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3)在推动会计电算化应用方面取得较大成绩,承担经济、财务、会计科研课题,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现代化管理成果奖或大中型以上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奖。
  (4)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会计学术交流会上,介绍国内外新的财会理论、方法和经验,并取得一定成效。
  (5)能够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成评估审计、会计查帐验证业务累计10件以上,取得一定社会信誉。
  (6)担任1门以上具有大中专水平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讲授任务,专业教师年度授课量不少于500课时;非专业教师年度授课量不少于100课时。
  (7)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市级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可视同发表论文,下同)。
  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或大专院校学报上发表1篇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
  合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须在1万字以上。
  4.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职期间,在具备第23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1)参加过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得奖励。
  (2)获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3)在本单位担任总会计师3年以上。
  (4)有突出的财务、成本分析或会计学术研究成果,被某行业、地区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明显的社会效益。
  (5)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申报评审人员须按有关文件要求提交国家规定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是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确保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严格掌握报名条件,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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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定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的会计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会计理论水平,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以及运用计算机处理有关信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财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师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担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对会计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考核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应用技术,在会计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会计信息。
(四)在涉外单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还需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外语查询有关资料,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会计研究成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别显著的成绩(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职称部门或省行业主管单位职称部门核准)。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制订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提建议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主持制订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明显。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工作中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使本企业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经济效益明显增加。
(五)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独立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其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一寸)。
2.“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4.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主要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2. 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3.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4.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5.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6.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7.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8.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9.了解:知其大意。
10.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是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1.著作:指取得 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 2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具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2.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出版社、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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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财务会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资历、学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者,在任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编写(制定)工作,审核过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编写(制定)设区市级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或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二、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省政府表彰的财会先进工作者;或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组织者(前四名);或全省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组织者(前三名);或获得全国会计知识大赛二等奖;或获得全省会计知识大赛一等奖;或论文获得全国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奖;或获全省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设区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如系合著、合编本人应为主编、副主编或撰写5万字以上)1部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1篇并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1篇并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三等及以上奖项或收入论文集的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一)大中型企业、股份制企业内部现代化管理制度的主要设计者、组织者(前三名);或全省行业性、设区市的地区性会计制度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或全省范围内先进财会管理经验推广工作的组织者(前三名)。
  (二)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省政府表彰的财会先进工作者;或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组织者(前四名);或全省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组织者(前三名)。
  (三)获得全国会计知识大赛二等奖;或获得全省会计知识大赛一等奖;或论文获得全国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奖;或获全省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
  (四)主持一个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在搞好单位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近3年来连续使单位盈利或促进企业扭亏,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近3年来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会计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有宣读证);
  (二)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公开出版本人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
  (五)主编财务、会计专业校内教材,并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连续使用三届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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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2 号),现将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一)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且具备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及符合有关条件的在职会计人员;
  (二)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事审计等经济鉴证类工作,且取得注册会计师等证书及符合有关条件的执业人员;
  (三)在我省境内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地方评审的中直企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及符合有关条件的在职会计人员。
  二、考评方式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通过当年省级合格标准)。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以会计诚信为本,遵章守纪,恪守会计职业道德,积极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
  2、勤奋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实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起一个地区、行业或企事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管理工作;
  3、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能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工作业绩、论文或著作要求。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2、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
  3、取得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经济、审计、统计等)大专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12年以上。
  取得审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要求同上。
  已经取得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除具备以上学历外,须具有会计师资格,会计工作年限可与其原有中级资格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三)职称外语要求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需取得全国职称外语(B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试职称外语考试:
  1、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
  2、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3、具有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4、出版过外语专著、译著;
  5、参加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达到出国留学或进修合格标准;
  6、在国外学习进修满一年以上;
  7、具有博士学位;
  8、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符合其他免试条件的会计人员。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取得国家或省级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试高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年满45周岁以上;
  2、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3、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五)业绩和能力要求
  1、企业单位会计人员
  具有组织指导一个地区、系统、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担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处(或科)长3年以上,或具有担任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或在重要会计工作岗位)经历5年以上的其他会计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参与制定和完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及财务管理体系,在企业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方面成绩卓著;
  (2)主持、参与完成本企业(或系统)技改、投资、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解决财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3)大胆改革创新,推行现代会计管理理念,在调整产品(或产业)结构、降低成本费用、加快资金运转、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水平等方面有独到见解,为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做出突出贡献;
  (4)注重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在企业改制、重组,股改及公司上市等股份制规范运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5)具有科研前瞻性和学科带头人水平,承担的会计课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和现代化成果奖项;
  (6)本人及所带领的团队受到市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2、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具有组织指导一个地区、系统、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担任县(处)级事业单位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或具有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或在重要会计工作岗位)经历5年以上的其他会计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模式,改进会计核算方式,为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做出积极贡献;
  (2)主持、参与制定或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主持或参与本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在夯实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地区的经济工作,主持或参与文件、法规、制度、办法等制订,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好评;
  (4)具有科研前瞻性和学科带头人水平,承担的会计课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项(本人系等级奖项内额定获奖人员,下同);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和现代化成果奖项;
  (5)本人及所带领的团队受到市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3、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能够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担任主任会计师、高级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或能够独立完成专项审计业务,从事专项审计工作5年以上的专项审计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组建集团公司财务审计及市以上重点工程造价审核项目3个以上,承担金融、证券、期货业务审计项目2个以上;
  (2)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5个以上、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2个以上;
  (3)担任市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项目主审5个以上;
  (4)担任大中型企业会计顾问2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会计、财务、税务、经济管理咨询服务,使企业取得明显效益。
  上述"工作业绩与成果",均指获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取得的。申报者需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及有关文件、相关证明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申报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程度的证明。
  (六)论文或著作要求
  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其论文或著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于不同年度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不同学术期刊(指CN、ISSN等刊号的期刊,下同),以第一作者或个人名义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
  2、本人独自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有关财务、会计专业著作(或译著)1本以上;
  3、与他人联合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财务、会计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其中本人独自撰写10万字以上。
  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翻译章节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写(译)作分工的证明,并加盖出版社公章。
  对于港、澳、台期刊,须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批准的发行刊号,在中图报刊网上有详细资料记载,并可进行编目查询。
  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和未公开发表但在省级以上会计学会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奖的论文,不能作为省级公开出版发行论文篇目计算,只作为量化加分篇目,且获奖论文同时进行业绩成果相应等级的量化加分。
  上述"论文及著作",均指获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七)破格参评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参加评审:
  1、担任大中型企业或县(处)级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处(科)长5年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3、主持承担会计专业省级以上课题项目,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其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和学科带头人水平,取得业内专家和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个人名义发表会计专业有创新理念和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或译著)和省以上范围通过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人,撰稿20万字以上。


  四、考评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含破格参评条件)的会计人员,可按下列程序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考试
  1、报名
  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填写《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各市、县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章,经市级财政、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到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签章、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到省财政厅。中介机构申报人员经省人才中心和省注册会计师公会审核后,由省注册会计师公会汇总上报到省财政厅。民营企业按属地原则办理。
  报名日期: 2008616-25日。
  2、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时间210分钟。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日期:200897(星期日)上午830-1200
  3、其他相关事项
  (1)考试地点设在沈阳市。
  (2)考试成绩通过辽宁会计网公布。
  (3)国家级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由省财政厅负责转发;省级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商定。
  (二)报卷及初审
  1、本人申请
  取得国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通过当年省级合格标准)的人员,可按规定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请,并通过辽宁会计网进行申报,填写并打印《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表》(一式三份)、《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一式三份),同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学历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称外语、高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论文或著作原件和复印件;
  (5)主持制定的本单位会计工作规范、制度、办法、方案、调研报告和可行性报告;有关部门对工作业绩确认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明;
  (8)个人工作总结;
  (91寸免冠照片1张。
  注意:所有打印材料应使用A4纸,申报材料须按照辽宁会计网上提供的材料目录顺序,依次编号后进行装订。
  2、高级会计师推荐
  申报人员须由两名高级会计师对其资格进行评价推荐。推荐人要在《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2)上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
  推荐人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并对其推荐意见负责。
  3、单位公示
  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将拟推荐的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会计工作年限、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资格时间、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撰写的专业论文或著作、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在《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2)单位推荐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4、材料申报及初审
  (1)市级(含市)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经市级人事部门审核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2)省直、中直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需经一级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3)中介机构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需经省注册会计师公会、省人才中心审核后,由省注册会计师公会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各市、省直各部门和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报卷时间:10101030
  (三)考评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书,在3年内禁止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或资历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考评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相关事宜
  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通过对参评人员的能力量化评审、论文或著作量化评审、答辩评审和表决等环节,确定通过评审的人员,在辽宁会计网公布,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按要求统一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考评组织承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会计处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
  电 话:024-227027803223  
  024-82709000
  024-22831918
  查询网址:www.lnkjw.com
  (辽财会〔2008314号)
  附件:1.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2.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
  3.申报高级会计师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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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及论文发表要求


各盟市人事(职改)部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大企业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对于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以便在今年评审工作结束后对《评审条件(试行)》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定我区会计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基本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会计工作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四)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在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相应要求,方可评定高级会计师。

二、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财经纪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二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五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七年以上,并且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本科主要课程,获得结业证书;

(五)经过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且已取得会计师资格七年以上者;

(六)获全国表彰的优秀财会工作者,并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如会计学(包括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理论及财政与金融、信贷、货币、外汇管理等专业知识;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或较深造诣;

(二)能独立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

(三)熟知本专业有关的方针政策,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有关的经济法规。如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合同法、专利法等法规;

(四)对生产经营成本的组成和价值形成的原理有较深入的研究;

(五)具备高等数学知识,并能在财会工作中运用;

(六)对计算机理论知识、审计学、市场学等相关学科有一定的研究。

四、工作能力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组织、指导、主持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全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并能解决疑难问题;

(二)能够负责组织制定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各种核算与财产管理手续制度办法,并能解答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和制度;

(三)能够根据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和先进的理论和管理方法运用于本学科实际,提出本系统、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等;

(四)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科研活动和培养财会人员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能够利用市场规律,组织审查和编制本系统、本单位生产、经营、营运的收支预算;

(六)能够对企业单位新开拓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

(七)能够通过经济活动分析提出本系统、本单位生产经营结构和产品生产、销售、结构、资金运用、投资方向改进的建议;

(八)能够组织和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处事。并能进行与本企业、单位相关的科学研究;

(九)能够从事和指导财务会计人员进行查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工作;

(十)除政策规定免试者外,必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业绩成果

(一)申报人在担任会计师期间,应取得下列两项以上业绩:

1 、主持(或独立)制定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并被采纳实施,为建立、改进、完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管理手续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2 、在财会管理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水平逐年提高,受到盟市以上财政主管部门表扬;

3 、在培养助理会计师以上人员中有明显业绩。在科学研究中至少取得两项以本人为主的研究成果,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

4 、在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和创收方面,提出方案并取得较大收益,在提高资金利税率、加速资金周转率、成本降低率等方面有较大效果。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在科技奖励和工作成就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l 、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三等以上奖(含相当等级的其他奖)或省、市、自治区、部委二等以上奖,或厅局级一等奖;

2 、已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或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理论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二篇以上;
3 、主笔撰写二至三篇有较高水平决策依据的调查报告、经济活动分析、体制改革方案等,被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4 、在省、市、自治区国家部委理论研讨会上,提交的专题论文受到好评,并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六、附则

(一)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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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考试报名条件论文发表要求等资格条件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我省从2004年起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并对申报人员评审继续进行量化评价。经省人事厅同意,请你们按陕职改办[1993]102号、陕人办发[2004]25号文件及以下具体要求做好评审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一、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规定表格,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
  (二)单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之前,必须将申报人的考试情况、基本条件和主要科研成果、工作业绩等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意见较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各单位上报材料要出具公示证明,并在评审表意见栏中注明公示结论。
  (三)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经基层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推荐,再经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上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省属单位评审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上报省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2、市(区 )所属单位,报经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上报省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3、无主管单位会计人员符合条件者,由单位直接推荐上报省高级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2.在单位从事财务管理或会计工作(含财会管理岗位),并在申报年度任职考核为优秀的在职专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已取得在有效期内的B级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5个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通知书。其中在2005年8月31日前已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模块合格证书者视为有效。
  4.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并符合下列评审条件或我省破格评审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相关中级资格满2年。相关中级资格包括: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经济师(以下均同)。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取得相关中级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中级资格后从事财会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相关中级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18年;
  (5)中专毕业,取得相关中级资格满5年,并从事财会工作满25年;
  (6) 被评为省(部)级会计先进工作者,虽不具备上述学历、资历规定,在已取得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时,可破格申请评审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免除外语考试要求。
  (二)申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外语考试:
  1、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取得外语大专以上学历(含外语大专);
  3、1979年12月31日以前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者,或女满50周岁,男满53周岁;
  4、获得博士学位;
  5、在山区县及县辖镇(除市区所在地)连续工作满20年;在平原县连续工作满25年;
  6、通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
  7、在国外学习连续2年以上。
  (三) 申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计算机考试:
  1、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2、 全省山区县和乡镇会计人员。符合此项免试条件人员应填写《申请计算机运用能力考试免试表》,由各市、省直厅、局(总公司)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主管单位或市、区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函1份(同时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汇总表》及EXCEL格式软盘)。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15份。
  (三)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公示证明1份。
  (四)单位出具的以写实为主的业绩推荐材料1份。
  (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学历(位)证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的有效证明、在有效期内的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的有效证明、相关中级资格证书(全国统考以前为相关中级职称评聘证书、全国统考后只确认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关中级资格证书为有效)各1份。复印件与其他附件统一装订。
  (六)任现职期间获奖证书、专利证书 、成果鉴定证书等有关证件,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上要求单位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复印件与申报中的其他附件材料整理装订成册。
  (七)能代表本人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理论水平的论著。要求提供书刊原件(复印件、未发表的文章打印件、采稿通知或专家鉴定的文章不作为规定论著)。基本要求:必须是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的具有书刊号ISBN的会计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在5万字以上);或在具有国际刊号ISSN和国内刊号CN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篇论文(每篇2000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并发行的具有书刊号为ISBN的会计专业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论著除提供原著外,还应附论著提要,并经所在单位的财务、人事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即证明申报人在完成论著中的作用,有社会实践意义的还应证明其在社会或单位经济效益方面的成果)。
  (八)破格申报人员还需另行提供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5份。主要说明破格申报的条件及理由,重点反映任现职期间的突出工作业绩。
  (九)材料装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高会考试合格证、外语考试合格证、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原件及论著不装订。其余材料按照《陕西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价打分表》中项目顺序装订,并在首页编制装订册目录表。要求个人申报材料装入硬盒(档案盒规格)报送,盒上书写申报人姓名,盒内附本盒报送材料目录表。(十)评审费。按照省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1]67号)规定,每人300元。
  四、材料填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各种表格须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碳素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真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为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发放的表格,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领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为A3纸张,在陕西会计”网上的“下载专区”中下载;其余材料(含复印件用纸)均统一为A4纸张。
  (二)“基层单位意见”和“呈报单位意见”栏目,要明确简述被推荐人有关方面的表现及推荐其评审高级会计师的理由。
  (三)所申报的表格中的相关内容、工作业绩、论著等材料必须是任现职期间形成的,取得现职资格以前的材料不需提供。
  (四)基层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认真核实被推荐人的有关材料,对被推荐人的专业技术工作作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申报材料以省级主管部门和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职改)部门为单位集中一次性报送。
  (六)评审材料待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按原报送渠道退回,逾期不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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