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帖子主题: [税法一] 【将学习进行到底】+税法一+胡蝶   发表于:Sun Sep 11 22:38:10 CST 2016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81楼  
发表于:2016-10-24 23:07:26 只看该作者
烟叶税概述:

烟叶税是对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行为、以收购金额为征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对烟草征税始于明朝末年

烟叶税暂行条例》自2006428公布施行。  


烟叶税计税依据: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烟叶税应纳税额计算:


收购烟叶应缴纳的烟叶税:应纳烟叶税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烟叶收购价款×1.1×20%
收购烟叶可抵扣的增值税: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1.2×13%
                 烟叶采购成本=收购价款×1.1×1.2×87%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82楼  
发表于:2016-10-23 22:54:46 只看该作者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三税”的,同时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银行纳税地点。各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83楼  
发表于:2016-10-23 22:52:56 只看该作者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于“三税”减免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附加税、费计征范围。
对“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但“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城建税。
其他优惠:减免增、营,同时减免城建税。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84楼  
发表于:2016-10-23 22:51:3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中国铁路总公司:税率统一为5%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税率。
  

【其他具体规定】
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率计算代收、代扣城建税;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特殊规定:
“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85楼  
发表于:2016-10-23 22:49:29 只看该作者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档次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1
市区
7%
2
县城、镇
5%
3
不在市、县城、镇
1%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86楼  
发表于:2016-10-23 22:47:18 只看该作者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01012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87楼  
发表于:2016-10-22 22:56:16 只看该作者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 = 购进应税消费品不含增值税价格×退税率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三)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范围: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
1.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2.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88楼  
发表于:2016-10-22 22:53:55 只看该作者
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2015-5-10起改为复合计税:从价11%、从量250/箱(或1/条)

税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1%+销售量×单位税额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89楼  
发表于:2016-10-22 22:50:29 只看该作者
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缴消费税;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90楼  
发表于:2016-10-21 22:55:34 只看该作者
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镀金、包金首饰;
不征收消费税征税范围:修理、清洗金银首饰。
(三)税率:5%

(四)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
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
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未分别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五)计税依据——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依据也照此计算)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1)按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2)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91楼  
发表于:2016-10-21 22:52:52 只看该作者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2.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提示】复合计税的组价中加入从量消费税(卷烟、白酒)
  

附件

图片.png 19k

Fri Oct 21 22:51:58 CST 2016 下载次数: 36

图片.png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92楼  
发表于:2016-10-21 22:48:06 只看该作者
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酒、高档手表、小汽车、游艇不在扣除范围内)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外购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
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93楼  
发表于:2016-10-20 22:48:14 只看该作者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特殊】如果 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二)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三)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 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提示】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在考试中一般需要自行计算(组价公式)。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94楼  
发表于:2016-10-20 22:44:06 只看该作者
增值税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对比: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率
从价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成本利润率
从量计税 无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10%
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成本利润率
不缴纳消费税的货物 不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 10%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95楼  
发表于:2016-10-20 22:39:26 只看该作者
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二)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白酒、卷烟
  应纳消费税=从价税+从量税
  =组成计税价格×适用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消费税)÷(1-比例税率)

3.从量征收消费税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96楼  
发表于:2016-10-20 22:37:47 只看该作者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自产自用的情形 增值税 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 不征收 不征收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不征收 征收
用于其他方面 征收(用于管理部门除外) 征收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97楼  
发表于:2016-10-19 22:43:03 只看该作者

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其他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
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98楼  
发表于:2016-10-19 22:41:30 只看该作者
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核定范围: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税。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核定范围: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在60%~70%范围内核定

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税价格: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99楼  
发表于:2016-10-18 22:42:29 只看该作者
押金的总结:

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规定处理




附件

图片1.png 5k

Tue Oct 18 22:42:17 CST 2016 下载次数: 42

图片1.png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2795

主题帖

11984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4664
经验:89687
鲜花:545
金币:191376
离线
0
100楼  
发表于:2016-10-18 22:41:08 只看该作者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方法:


三种计税方法
税额计算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包装物押金的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经济独立人格才能独立,相信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会计培训
跳转至
首 页 上一页 3 4 5 6 7 ... 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