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40项,重点关注: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服务。
★殡葬服务。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 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人。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个人转让著作权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租住房。
★下列利息收入:如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人。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人。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 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 产权。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随军家属就业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