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关注的问题: |
计税依据 |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2015-5-10起改为复合计税:从价11%、从量250元/箱(或1元/条) |
税额计算 |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1%+销售量×单位税额 |
纳税地点 |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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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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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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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四)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五)计税依据——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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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2.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提示】复合计税的组价中加入从量消费税(卷烟、白酒) 附件
Fri Oct 21 22:51:58 CST 2016 下载次数: 36 图片.p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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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酒、高档手表、小汽车、游艇不在扣除范围内)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外购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 ☆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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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三)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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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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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 2.复合计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白酒、卷烟 3.从量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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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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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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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核定范围: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核定范围: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在60%~70%范围内核定 ★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税价格: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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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方法:
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包装物押金的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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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适用税率:
白酒——复合计税
啤酒--从量定额单位税额按出厂价(含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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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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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销售——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 ▲自产自用——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赠送、赞助、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 ▲进口应税消费品——凡从境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凡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以零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生产、进口和批发上述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 ▲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从价税11%,从量税0.005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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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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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特点:
▲征税项目选择性 ▲征税环节单一性 ▲征收方法多样性 ▲税收调节特殊性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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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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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增值税: 适用范围: 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计税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纳税人差额计税应取得下列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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