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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税法二] 税法二复习  发表于:Thu Sep 28 14:37:57 C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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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楼  
发表于:2023-12-10 11:48:17 只看该作者

车船税的立法原则

1.筹集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2.加强对车船使用的管理,促进车船的合理配置。

3.调节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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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楼  
发表于:2023-12-09 11:38:49 只看该作者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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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楼  
发表于:2023-12-08 12:33: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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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楼  
发表于:2023-12-08 11:42:44 只看该作者

出让与转让、划拨的区别

情形

主体

交易市场

转移条件与程序

出让

国家

一级市场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

划拨

国家

——

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

转让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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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楼  
发表于:2023-12-07 09:45:38 只看该作者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5)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6)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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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楼  
发表于:2023-12-06 12:59:51 只看该作者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

情形

契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承受人应纳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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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楼  
发表于:2023-12-05 10:07:39 只看该作者

税收收入划分★★

情形

契税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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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楼  
发表于:2023-12-04 09:42:21 只看该作者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国事)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荒沟)

6.外国使领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领)

7.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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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楼  
发表于:2023-12-03 11:28:25 只看该作者

1.201961日至202512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涉及应征契税的,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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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楼  
发表于:2023-12-02 12:21:10 只看该作者

融资租赁合同,应以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②抵押借款,抵押期内只就借款合同贴花;

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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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楼  
发表于:2023-12-01 14:39:34 只看该作者

1.201961日至202512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涉及应征契税的,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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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楼  
发表于:2023-11-30 10:49:42 只看该作者

对于转让房地产权属的行为,转让方和承受方的纳税情况如下表:

转让方

承受方

1)增值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4)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2)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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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楼  
发表于:2023-11-29 09:14:39 只看该作者

1.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2.对于购买的船舶,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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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楼  
发表于:2023-11-28 11:39:03 只看该作者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地点

1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申报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1日至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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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楼  
发表于:2023-11-27 09:53:32 只看该作者

1)节能乘用车: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双燃料乘用车和两用燃料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2)节能商用车: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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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楼  
发表于:2023-11-26 12:20:57 只看该作者

关于总包和分包

类别

说明

计税依据

总承包人

签订两份合同

分别为总包合同记载的金额和分包合同记载的金额,分别计算纳税

分包人

签订一份合同

以分包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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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楼  
发表于:2023-11-26 12:20:07 只看该作者

印花税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2.征收范围广泛。

3.税率低、税负轻。

4.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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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楼  
发表于:2023-11-25 12:14:03 只看该作者

关于总包和分包

类别

说明

计税依据

总承包人

签订两份合同

分别为总包合同记载的金额和分包合同记载的金额,分别计算纳税

分包人

签订一份合同

以分包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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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楼  
发表于:2023-11-24 17:32:32 只看该作者

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

1.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2.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代加收滞纳金。

代征范围

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

代征环节

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

计算方法

新船:年应纳税额=年基准税额×应纳月份/12

老船: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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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楼  
发表于:2023-11-23 10:15:10 只看该作者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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