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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税法二] 税法二复习  发表于:Thu Sep 28 14:37:57 C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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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楼  
发表于:2023-12-25 16:37:41 只看该作者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当月)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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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楼  
发表于:2023-12-25 09:13:11 只看该作者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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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楼  
发表于:2023-12-25 09:02:24 只看该作者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天

2.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

4.征收管理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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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楼  
发表于:2023-12-24 12:19:00 只看该作者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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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楼  
发表于:2023-12-24 12:17:39 只看该作者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国事)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荒沟)

6.外国使领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领)

7.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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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楼  
发表于:2023-12-23 12:32:42 只看该作者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4.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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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楼  
发表于:2023-12-23 12:30:42 只看该作者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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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楼  
发表于:2023-12-22 09:03:19 只看该作者

具体情形

计税依据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土地出让金减免,契税不得减免)

A.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B.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C.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D.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5.装修费用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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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楼  
发表于:2023-12-21 11:59:01 只看该作者

具体情形

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法定继承除外)

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

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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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楼  
发表于:2023-12-20 11:48:15 只看该作者

1.企业改制

(改制)

2.事业单位改制

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改制)

3.公司合并

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合)

4.公司分立

按规定分立的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分)

5.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债)

6.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1-58-9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划)

7.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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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楼  
发表于:2023-12-19 10:16:41 只看该作者

情形

税收政策

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受破)

免征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依法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职三半)

减半征收契税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全免)

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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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楼  
发表于:2023-12-18 09:07:19 只看该作者

情形

方式

出让年限

权益

房屋类型

出让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70

50

40

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商品房

转让

出售、交换、赠与

出让约定年限—使用年限

——

划拨

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获得批准

一般没有期限限制

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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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楼  
发表于:2023-12-17 11:00:05 只看该作者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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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楼  
发表于:2023-12-17 09:24:55 只看该作者
所谓人生,不过是一路遇见,一路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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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楼  
发表于:2023-12-16 11:53:42 只看该作者

关于总包和分包

类别

说明

计税依据

总承包人

签订两份合同

分别为总包合同记载的金额和分包合同记载的金额,分别计算纳税

分包人

签订一份合同

以分包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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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楼  
发表于:2023-12-16 11:52:09 只看该作者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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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楼  
发表于:2023-12-15 09:34:39 只看该作者

类别

具体说明

(三)

公租房

(公租)

1.公租房经管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2.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3.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四)

其它类

1.

2.已缴纳契税的购房者,权属变更前退房的,退税,变更后退房的,不退税

3.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征收居民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

不超过货币补偿

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超过货币补偿的

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

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

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4.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5.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6.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7.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合伙企业之间与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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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楼  
发表于:2023-12-13 09:09:17 只看该作者
企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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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楼  
发表于:2023-12-12 12:24:17 只看该作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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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楼  
发表于:2023-12-11 10:25:35 只看该作者

情形

契税

3.房屋买卖、抵债、投资入股(股权转让)、翻建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其中,以房产抵债,经双方同意、有关部门的批准,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如以实物(金银首饰等等价物品)交换房屋,应视同以货币购买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入股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因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人未发生变化,无须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也不办理契税手续)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

房屋的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注意】

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2)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包括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房屋所有权交换

1)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

2)双方交换价值不相等,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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