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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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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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自用房产指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不包括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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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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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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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税收,个别财产税也称“单项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屋、资本和其他财产分别课征的税收。 2.限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不涉及农村、不涉及非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分为余值征税和租金征税。 房产税的立法原则 1.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2.调节财富分配 3.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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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立法原则 1.广集财政收入。 2.促进我国经济法制化建设。 3.培养公民的依法纳税观念。 4.维护我国涉外经济权益。 5.加强对其他税种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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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司制改造并经县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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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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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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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管理 1.印花税应税凭证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存10年。 2.对印花税票代售人的管理。 3.核定征收: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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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如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3)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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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具体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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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包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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