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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CPA经济法  发表于:Wed Sep 06 15:56:46 C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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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发表于:2023-10-05 11:02:23 查看全部帖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

2.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4.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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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发表于:2023-10-04 11:46:50 查看全部帖子

1.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3.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4.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5.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7.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8.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9.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0.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需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 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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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发表于:2023-10-03 10:28:36 查看全部帖子

(1)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等。

(2)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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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发表于:2023-10-02 13:15:38 查看全部帖子

法律关系的客体

常见于物权关系

(1) 物既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类产品。

(2) 广义上物的概念还包括货币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如汇

票、支票、股票、债券等

行为

常见于债权关系

作为

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不作为

如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人格利益

常见于人身关系

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 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智力成果

常见于知识产权关系

如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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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发表于:2023-10-01 11:52:20 查看全部帖子

民事权利按作用方式划分

支配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获得支

配利益的权利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请求权

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

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抗辩权

请求权的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

的事由,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

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形成权

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

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如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

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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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楼  
发表于:2023-09-30 12:59:57 查看全部帖子

1.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内容:

(1) 民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主要包括公司、证券、破产、保险、票据、海商等领域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被划入民商法部门。

(2) 经济法:包括税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法律制度、农业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法律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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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9-29 11:49:04 查看全部帖子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或称条件)、模式和后果三部分构成。

假定

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开始发挥作用

模式

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包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后果

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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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楼  
发表于:2023-09-28 09:02:49 查看全部帖子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所属范畴

属于社会制度

属于社会意识形态

主要内容

权利和义务

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实现手段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凭借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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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9-27 08:52:46 查看全部帖子

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1.自始无效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4.一方有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5.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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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楼  
发表于:2023-09-26 10:32:38 查看全部帖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①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行为

②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③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④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

⑤条件必须合法

种类

①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①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失去法律效力

【提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

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附条件的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不确定的,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是一个确定的日期,还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但必然会到来的

种类

(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时,该行为的法律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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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楼  
发表于:2023-09-26 10:31:02 查看全部帖子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记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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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楼  
发表于:2023-09-26 08:52:40 查看全部帖子

效力待定

特征

1.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一旦追认,自成立时生效;拒绝追认的,自成立时无效

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已经生效,一旦撤销,自成立时起无效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尚未生效(而非无效),一旦权利人拒绝追认,自成立时起无效

种类

后果

纯获利益或与其年

(1)限制民事行为能

龄、智力、健康状况

有效

力人实施的

相适应的

其他行为

效力待定

追人权——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

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在 30

日内予以追认

(2)无权代理人实施

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

为追认

撤销权——善意的相对人可以在被追人前,行使撤销权。

但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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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楼  
发表于:2023-09-25 08:43:25 查看全部帖子

(三)撤销权

存续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重大误解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欺诈、显示

公平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3.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特殊情况

(1)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2)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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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楼  
发表于:2023-09-24 12:21:27 查看全部帖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也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

虚假的意思表示→双方恶意+意思表示均不真实(阴阳合同)


恶意串通→双方恶意+意思表示均真实但非法

即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配合,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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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楼  
发表于:2023-09-23 12:18:33 查看全部帖子

(一)特征- -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可撤销的→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无效的→在撤销前始终无效

2)可撤销的→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进行,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

动宣告其无效

3)可撤销的→撤销权人有选择权,可以撤销,也可承认

无效的- -当事人没有选择权

4)可撤销的→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无效的→没有时间限制

(二)种类

撤销权人

后果

1)重大误解

当事人

因撤销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欺诈

受欺诈方

因相对人欺诈→收欺诈人可以撤销

因第三人欺诈→必须在相对人知道(恶意)时,受欺诈方才可撤销

3)受胁迫

受胁迫方

因相对人、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均可撤销

4)显示公平

受害方

行为发生在成立时- -属于显示公平

行为发生在成立后- -不属于显示公平,按照诚信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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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楼  
发表于:2023-09-22 09:13:31 查看全部帖子

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3)绝对无效,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主体不合格

【提示】即使是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区别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包括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双方恶意+意思表示不真实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

【提示】双方恶意+意思表示真实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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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楼  
发表于:2023-09-21 08:53:55 查看全部帖子

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强制性要件

→缺一不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要合法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即内容要合法

形式要件→任意性要

件       提示法律定用特定形式的,能变成强制要件。(结合意思表示)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即作为的形式

(4)沉默形式——即不作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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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楼  
发表于:2023-09-20 11:13:59 查看全部帖子

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使一方产生对他方需要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行为)区分的意义:

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权; 处分行为→产生的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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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楼  
发表于:2023-09-19 08:43:24 查看全部帖子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当事人主动追求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则属于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依据在于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否是当事人主动追求

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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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楼  
发表于:2023-09-18 08:52:12 查看全部帖子

形式

明示

口头、书面

默示

作为(推定)

沉默

只有在:

(1) 有法律规定

(2) 当事人约定

(3)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如:《民法典》第 1124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

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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