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
2.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4.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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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 2.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4.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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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3.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4.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5.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7.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8.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9.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0.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需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 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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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等。 (2)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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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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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内容: (1) 民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主要包括公司、证券、破产、保险、票据、海商等领域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被划入民商法部门。 (2) 经济法:包括税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法律制度、农业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法律制度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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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或称条件)、模式和后果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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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1.自始无效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4.一方有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5.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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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记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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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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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也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 虚假的意思表示→双方恶意+意思表示均不真实(阴阳合同) 恶意串通→双方恶意+意思表示均真实但非法 即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配合,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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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使一方产生对他方需要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行为)区分的意义: 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权; 处分行为→产生的是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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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当事人主动追求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则属于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依据在于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否是当事人主动追求 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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