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在:
1.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5.规定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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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在: 1.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5.规定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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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使一方产生对他方需要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行为)区分的意义: 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权; 处分行为→产生的是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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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当事人主动追求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则属于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依据在于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否是当事人主动追求 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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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别: 强行性规范:一般属于义务性规范;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任意性规范:一般属于授权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内容。 (2) 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援引其他规范; (3) 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的区别: 委任性规范:内容尚未确定,须由相应国家机关确定; 准用性规范: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但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 (4)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而 一个法律条文也可以反映多个法律规范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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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渊源 (1) 制定机关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效力高低不同; (2)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3)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民事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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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四个基本要求1.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 2.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3.必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4.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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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中国共产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的保障。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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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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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 1.“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2.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3.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4.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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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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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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