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无权代理 VS 表见代理
| 谁的错 | 第三人善恶 | 后果 |
狭义无权代理 | 代理人有过错 | 第三人可能善意 or 恶意 | 效力待定 |
表见代理 | 代理人有过错+被代理人有过失 | 第三人一定善意 | 可主张代理有效 |
论坛等级: ★★★★★学员
|
||||||||||||
狭义无权代理 VS 表见代理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 根本无权: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 越权代理: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3) 逾期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滥用代理权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
|||||||
论坛等级: 高级会员
|
|
|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四个基本要求1.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 2.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3.必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4.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
||||||
论坛等级: 黄金会员
|
|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1) 恢复原状:原物返还、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1.撤销权的行使: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
|||||||||||||||
论坛等级: 黄金会员
|
|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效力瑕疵情形的总结表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 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3.欺诈: (1) 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胁迫: (1) 胁迫: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第三方胁迫: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
|
论坛等级: ★★★★★学员
|
||||||||||||||||||||||||
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
有效要件的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