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1.集体所有权:包括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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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法定分类1.集体所有权:包括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集体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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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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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 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 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 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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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 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 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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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登记类型1.登记机关: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2.登记范围: (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登记不一致: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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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对抗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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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观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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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物权的对抗要件: (1) 总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权人。 (2) 特殊:登记对抗 ①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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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双方恶意+意思表示均真实但非法 即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配合,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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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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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属于相对权,效力不及于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故无公示的要求。 (1)公示的要求:原则上,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2)公示的效力: ①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 ②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权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及其所享有的权利被推定为真实。 ③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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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VS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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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3) 宅基地使用权: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 居住权:指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 (5) 地役权: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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