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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经济法知识点记录   发表于:Thu Sep 01 11:41:56 CST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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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2022-10-13 16:05:17 只看该作者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 因此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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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2022-10-12 08:54:11 只看该作者

1.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起诉权;但债务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胜诉权消灭)。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2.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自行约定或预先放弃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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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2022-10-11 08:53:32 只看该作者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请求权

(1)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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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2022-10-10 08:52:27 只看该作者

表现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效力待定:

狭义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的追人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30 人日)

★表见代理:

主张表见代理→有效主张撤销→无效

行使的条件:

(1) 主观是善意的

(2) 被代理人行使追人权之前

后果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

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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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2022-10-09 09:28:49 只看该作者

表现

后果

自己代理

效力待定,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与否

双方代理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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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2022-10-08 08:48:29 只看该作者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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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2022-10-07 12:34:09 只看该作者

代理

委托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的行为

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

人、第三人

涉及两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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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2022-10-06 12:48:55 只看该作者
学习

拿梦想去拼,我怎么能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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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2022-10-06 12:44:03 只看该作者

不可以代理的行为

1.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

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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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2022-10-05 12:31:18 只看该作者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①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行为

②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③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④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

⑤条件必须合法

种类

①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①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失去法律效力

【提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

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附条件的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不确定的,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是一个确定的日期,还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但必然会到来的

种类

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时,该行为的法律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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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2022-10-04 12:41:19 只看该作者

(三)撤销权

存续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重大误解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欺诈、显示

公平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3.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特殊情况

1)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2)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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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2022-10-03 16:33:15 只看该作者

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强制性要件

→缺一不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要合法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即内容要合法

形式要件→任意性要

     提示法律定用特定形式的,能变成强制要件。(结合意思表示)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即作为的形式

4)沉默形式——即不作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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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2022-10-02 13:29:00 只看该作者

(一)特征- -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可撤销的→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无效的→在撤销前始终无效

2)可撤销的→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进行,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

动宣告其无效

3)可撤销的→撤销权人有选择权,可以撤销,也可承认

无效的- -当事人没有选择权

4)可撤销的→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无效的→没有时间限制

(二)种类

撤销权人

后果

1)重大误解

当事人

因撤销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欺诈

受欺诈方

因相对人欺诈→收欺诈人可以撤销

因第三人欺诈→必须在相对人知道(恶意)时,受欺诈方才可撤销

3)受胁迫

受胁迫方

因相对人、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均可撤销

4)显示公平

受害方

行为发生在成立时- -属于显示公平

行为发生在成立后- -不属于显示公平,按照诚信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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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2022-10-01 13:54:32 只看该作者

撤销权、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债务的免除等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形式

明示

口头、书面

默示

作为

沉默

只有在:

(1) 有法律规定

(2) 当事人约定

(3)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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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2022-09-30 08:54:21 只看该作者

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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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2022-09-29 11:54:00 只看该作者

1.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当事人主动追求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则属于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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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2022-09-28 08:47:51 只看该作者

(1)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

①18 周岁(含)以上的成年人:

一般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情况下: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8 周岁(含)——18 周岁(不含):未成年人

一般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情况下:

16 含)——18周岁(不)+以收  入视为完全→无

③8 周岁(不含)以下:儿童

无论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在于是否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3) 法律事实既包括事件也包括行为,但事件与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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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2022-09-27 08:55:58 只看该作者

1.法律渊源

(1) 制定机关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效力高低不同;

(2)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3)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民事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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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2022-09-26 12:09:32 只看该作者

1.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

2.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3.必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4.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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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2022-09-25 12:38:22 只看该作者

1. 法律规范

(1)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别:

强行性规范:一般属于义务性规范;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任意性规范:一般属于授权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内容。

(2) 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援引其他规范;

(3) 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的区别:

委任性规范:内容尚未确定,须由相应国家机关确定;

准用性规范: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但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

(4)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而 一个法律条文也可以反映多个法律规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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