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于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既有可能是善意的,也有可能是恶意的,认定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将可能带来不公平的结果,也与破产程序追求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理念相冲突,因此,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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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于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既有可能是善意的,也有可能是恶意的,认定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将可能带来不公平的结果,也与破产程序追求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理念相冲突,因此,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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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法院对标的物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应视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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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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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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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立前抵押物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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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人破产的情况下,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法等到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具备时再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按照破产程序中债权加速到期的规定,赋予预告登记具有抵押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但是,为了不妨碍和解协议和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物的价值为限。 此外,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办理的,并且是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的抵押预告登记, 不享有破产保护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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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已经取得对标的物占有的买受人或者承租人。 ①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受让人占有抵押物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②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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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抵押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在本登记暂时无法办理的情况下,当事人为确保将来取得物权而办理的一种特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当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时,其能获得较之其他担保物权人更加优先的顺位。 虽然当事人办理的只是预告登记而非抵押登记,但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审查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即可主张已经取得抵押权,而无须判决认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主张抵押权。 (1) 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查已经办理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 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2) 当事人办理了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物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预告登记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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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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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抵押权之保全 (1)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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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约定无论是否登记,都不应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2. 转让的约定经登记的,具有对抗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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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及其限制 (1)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2)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物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 抵押权人已将约定进行登记: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抵押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4) 抵押权人未将约定进行登记的: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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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为“流押条款”。流押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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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 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清偿。 (2) 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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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战略 概念:①又称维持战略,是指限于经营环境和内部条件,企业在战略期所期望达到的经营状况基本保持在战略起点的范围和水平上的战略。②采用稳定战略的企业不需要改变自己的宗旨和目标,而只需要集中资源用于原有的经营范围和产品,以增加其竞争优势。 适用条件:适用于对战略期环境的预测变化不大,而在前期经营相当成功的企业。优势: ①风险比较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生产经营领域中的各种资源; ②避免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所必需的巨大资金投入和开发风险; ③避免资源重新配置和组合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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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合同之禁止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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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的方式 (1)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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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权与抵押权相似,会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 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权,因质押财产及权利凭证由质权人占有,因此不受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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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的债权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2. 抵押物范围 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准。但以下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处理: (1) 登记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的内容为准。 (2) 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构成无权处分的,依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3) 以依法被査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抵押,若查封、扣押或监管措施已解除,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不得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扣押或监管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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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诉讼时效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抵押权的规定; 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留置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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