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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中级经济法学习   发表于:2023-02-20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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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该支票无效。

3)票据金额必须是确定的金额

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6)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7)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8)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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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3-02 00:37:4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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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3-02 00:37: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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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3-01 14:12:11 只看该作者

质押背书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等字样并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等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等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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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3-01 14:11:47 只看该作者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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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2-28 12:45:53 只看该作者

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奋进发表于2023-02-28 10: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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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2-28 10:57:23 只看该作者

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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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2-28 10:56:54 只看该作者

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tanxing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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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2023-02-27 20:25: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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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2-27 09:02:05 只看该作者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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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2023-02-26 12:27:27 只看该作者

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3)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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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2023-02-25 12:45:32 只看该作者

汇票的类型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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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2023-02-24 08:54:03 只看该作者

出票行为的相对记载事项

1)出票地

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2)付款地

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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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2023-02-24 08:53:41 只看该作者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本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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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2023-02-24 08:27:31 只看该作者

出票行为的相对记载事项

1)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奋进发表于2023-02-21 1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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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2-23 11:03:37 只看该作者

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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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2-22 08:41:04 只看该作者

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1)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仅限于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出票银行自己是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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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2-22 08:20:15 只看该作者

出票行为的相对记载事项

1)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奋进发表于2023-02-21 1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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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2-21 12:41:26 只看该作者

出票行为的相对记载事项

1)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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