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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中级经济法学习     发表于:Mon Feb 20 11:23:00 C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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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2023-03-11 12:20:55 只看该作者

对物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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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2023-03-10 08:57:49 只看该作者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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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2023-03-10 08:57:26 只看该作者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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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2023-03-09 08:50:25 只看该作者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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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2023-03-09 08:50:04 只看该作者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取得拒绝证明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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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2023-03-07 08:50:44 只看该作者

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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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2023-03-07 08:50:20 只看该作者

签章

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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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2023-03-06 08:53:34 只看该作者

1)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被保证人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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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2023-03-06 08:53:15 只看该作者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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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2023-03-05 12:21:25 只看该作者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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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2023-03-04 12:21:27 只看该作者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3为承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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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2023-03-04 12:20:15 只看该作者

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019年简答题)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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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2023-03-03 08:39:03 只看该作者

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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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2023-03-03 08:38:39 只看该作者

具体情形

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未签章

背书无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有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背书有效

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背书无效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背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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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3-03 01:07: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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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3-02 08:48:35 只看该作者

委托收款背书

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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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2023-03-02 08:48:02 只看该作者

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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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2023-03-02 08:47:42 只看该作者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LeeJan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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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3-02 00:38: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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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3-02 00:38: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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