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1)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5)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