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 |
主体 (双) |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
客体 |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
内容 | 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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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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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2.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 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4.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5.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6.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7.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 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8.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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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内容(8 项): 1. 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2.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3.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4. 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5. 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6.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7.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8.其他涉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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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这里的保密范畴指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税务局大厅滚动播出欠缴企业)。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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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划分进行了试点调整,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 50%。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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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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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能 12 项 1. 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2. 承担组织实施税收及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费应收尽收。(强调“费”, 如土地出让金、社保等划归税务) 3-5.参与研究、决策、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6.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7-8.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9.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10.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11.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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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关于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两个要点: (1) 立法权可以授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三、税收立法机关(P16)制定机关不同,法律级次不同: (1) 全国人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 全国人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准法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海南及自治区); (5)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调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依法制定地方规章,如房产税实施细则)。 (1) 全国人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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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 天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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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流转税: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跨县市移送用于销售)。 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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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征税对象质的规定——税目 征税对象量的规定——税基(计税依据)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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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与法律优位原则有冲突。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企业不论是否在 2001 年 5 月后开设的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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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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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基本原则(基税): (1)税收法定原则 (2) 税收公平原则 (3) 税收效率原则 (4) 实质课税原则 六项适用原则(适法): (1)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 (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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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税法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向转移, 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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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一般按税法规定纳税(民事债务纠纷与税务纠纷程序不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后,不服后再按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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