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工程项目立项管理。 ①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归口管理工程项目,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 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形成可行研究报告。 ③ 企业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④ 从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专业机构不得再从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⑤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批准。 (2)关于工程设计与造价管理。 ① 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单位应与企业进行有效的技术和经验交流,以保证初步设计的质量。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准制度。 ② 企业需建立施工图设计和交底管理制度,施工图设计深度及图纸交付进度应当符合项目要求,防止因设计深度不足、设计缺陷,造成施工组织、工期、工程质量、投资等失控及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③ 企业需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因设计过失造成变更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④ 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明确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工程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3)关于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①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② 对于须划分标段组织招标的,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为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③ 企业需依法组织工程项目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企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④ 企业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4)关于工程建设管理。 ① 按照合同约定,企业自行采购工程物资的,应按照采购制度要求组织工程物资采购、验收和付款;由承包单位采购工程物资的,企业应加强监督,确保工程物资采购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要求。 ② 未经工程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物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③ 企业需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④ 企业需建立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财会部门与承包单位需及时沟通,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5)关于工程项目验收管理。 ① 企业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6)关于工程项目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