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控制测试的性质(类型和组合)
(1)控制测试的审计程序
控制测试采用审计程序有询问、观察、检查和重新执行,通常不使用重新计算、分析程序(与金额相关)和函证(获取外部证据)。
(2)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的要求
①考虑特定控制的性质。如存在反映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文件记录,注册会计师可以检查相关文件记录获取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
②考虑测试与认定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控制。在设计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当考虑与认定直接相关的控制,还应当考虑这些控制所依赖的与认定间接相关的控制,以获取支持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③如何对一项自动化的应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
特别提示:实施控制测试时可能实现双重目的(≈控制测试的同时获取细节测试的审计证据)
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针对同一交易同时实施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以实现双重目的。如,注册会计师通过检查某笔交易的发票可以确定其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也可以获取关于该交易的金额、发生时间等细节证据。
(3)实质性程序对控制测试结果的影响
具体情形 | 结论 |
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未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 | 并不能说明与该认定有关的控制是有效运行的 |
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 | 应当在评价相关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时予以考虑 |
如果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被审计单位没有识别出的重大错报 | 通常表明内部控制存在值得关注的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缺陷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 |
举例:A企业期末存货真实金额1000万元;如果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列示金额为100万元(错报),则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其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如果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列示金额为1000万元(不存在错报),但相关控制为“猜数字”,并不能说明与该认定有关的控制是有效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