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控制测试的时间(内部控制通常具有一贯性,可以在期中测试,但需要延伸到期末;与实质性程序不同)
(1)控制测试时间的含义(何时实施控制测试+测试所针对的控制适用的时点或期间)
如果测试特定时点的控制,注册会计师仅得到该时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如果测试某一期间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可获取控制在该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并确定拟信赖的相关控制的时点或期间。
(2)如何考虑利用期中获取的审计证据
某些情况下,在期中实施控制测试具有更积极的作用。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并拟利用该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将审计结论合理延伸到期末:获取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确定针对剩余期间还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剩余期间有没有发生变化)
在确定针对剩余期间还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含财务报表层次+认定层次)。如,控制环境越薄弱,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MR升高,DR下降,n增加)
②在期中测试的特定控制,以及自期中测试后发生的重大变动。如,对自动化运行的控制,注册会计师更可能测试信息系统一般控制的运行有效性,以获取控制在剩余期间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③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程度。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较充分,可以考虑适当减少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
④剩余期间的长度。剩余期间越长,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⑤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缩小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控制的信赖程度越高,通常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减少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就越大,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DR下降,n增加)
(3)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内部控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风险≈MR上升)
考虑拟信赖的以前审计中测试的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询问并结合观察或检查程序,来获取这些控制是否已经发生变化的审计证据。
第一种情形:控制在本期未发生变化
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未发生变化,且不属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在本期审计中测试其运行的有效性,以及本次测试与上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但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
第二种情形: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考虑是不是实质性变化?)
如果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与本期审计相关。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已发生实质性变化,以致影响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相关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举例:系统的变化仅使被审计单位从系统中获取新的报告,这种变化通常不影响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相关性;但系统的变化引起数据累积或计算发生改变,这种变化可能影响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相关性。
特别提示:对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测试(MR升高,DR下降,n增加)
针对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不论该控制在本期是否变化,注册会计师都不应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所有关于该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都必须来自本期的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应在每次审计中都测试这类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