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永新公司把相关折扣作为现金折扣冲减存货成本或营业成本不恰当。
理由:永新公司获得折扣的原因是对供应商付款期限的修改,并非事先确定的付款折扣,因此相关修改满足债务重组定义中“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规定。
但是债务重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原债务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异未超过10%,新的合同条款未进行实质性修改,未导致原债务的终止确认,属于未导致原债务终止确认的债务重组,故该项交易的折扣应按照债务重组收益处理,即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债务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