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如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3)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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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如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3)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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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具体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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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包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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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要贴)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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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计税金额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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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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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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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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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所谓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2.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4.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不重复贴花:办理一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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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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