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与转让、划拨的区别
| 情形 | 主体 | 交易市场 | 转移条件与程序 |
| 出让 | 国家 | 一级市场 |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 |
| 划拨 | 国家 | —— | 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 |
| 转让 |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 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 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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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与转让、划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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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5)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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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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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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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国事)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荒沟) 6.外国使领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领) 7.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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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涉及应征契税的,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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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融资租赁合同,应以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②抵押借款,抵押期内只就借款合同贴花; 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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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涉及应征契税的,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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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转让房地产权属的行为,转让方和承受方的纳税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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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2.对于购买的船舶,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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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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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乘用车: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双燃料乘用车和两用燃料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2)节能商用车: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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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包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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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2.征收范围广泛。 3.税率低、税负轻。 4.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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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包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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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 1.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2.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代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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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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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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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当月)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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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额 车船税采用定额幅度税率(60元-5400元),确定总的原则是排气量低的车辆的税负轻于排气量高的车辆,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考虑本地区车辆保有情况和税负状况; 2.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3.客车应依照大型和中型分别确定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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