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如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3)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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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如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3)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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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立法原则 1.广集财政收入。 2.促进我国经济法制化建设。 3.培养公民的依法纳税观念。 4.维护我国涉外经济权益。 5.加强对其他税种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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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船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以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车分为两类:客车计税单位按“每辆”,货车、专用车的按“整备质量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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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3.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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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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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税。 5.依法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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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1.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2.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3.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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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洒水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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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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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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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包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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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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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立法原则 1.筹集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2.加强对车船使用的管理,促进车船的合理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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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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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税率4%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按市价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税率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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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 【备注】宗地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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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值的具体说明 (1)房产原值: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核算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应按照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附属设备+配套设施: ①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煤气等设备;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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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2.征收范围广泛。 3.税率低、税负轻。 4.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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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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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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