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主体 | 具体规定 |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 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 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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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VS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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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VS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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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解决 2.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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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2.移送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3.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4.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作出处理。(2020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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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3.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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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1.一般规定 2.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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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与普通行政许可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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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间接强制执行)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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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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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1)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 (2)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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