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2.合理性原则包括: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5)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要求和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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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2.合理性原则包括: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5)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要求和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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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1.情形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2.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三)废止 1.情形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据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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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如,建设资金的征收,税收、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费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紧急状态下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财产征收行为等。 二、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知识产权的行政确认。 2.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有些依申请作出,有些依职权作出。 三、行政监督 1.主体: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对象: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性质: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给付(救济) 1.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形式有:发放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五、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如,授予A级纳税人称号。 2.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奖励权;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等根据有关奖励制度实施的奖励行为不属于行政奖励。 六、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归属或者侵权损害纠纷(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协议 1.概念 行政协议,又称为行政契约、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它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比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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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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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行为VS行政执法行为VS行政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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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束行政行为VS裁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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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行政行为VS外部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VS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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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裁量性: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会给行政机关设定裁量空间,以便其能灵活地处理新的行政关系。
3.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宪法、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须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协议行为除外)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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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委托规则包括: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 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4.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且“不得再委托”; 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6.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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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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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h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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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的特征 1.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 2.公益性(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3.优益性(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的条件) 4.支配性(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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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不能是道听途说);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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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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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前走 每一步都是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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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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