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所谓“境”指关境。关境与国境有时不一致。
关境>国境
关税同盟、组成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对外税则,如欧盟。
关境<国境
国家境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如澳门是单独关境区。
关税的特点
(一)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三)有较强的涉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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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所谓“境”指关境。关境与国境有时不一致。 关境>国境 关税同盟、组成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对外税则,如欧盟。 关境<国境 国家境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如澳门是单独关境区。 关税的特点 (一)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三)有较强的涉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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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税概念 环境保护税: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停征排污费。 二、环境保护税的特点 (一)征税项目为四类重点污染源 环境保护税开征是原有的排污费“平移”费改税的结果,根据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四类重点污染源收费。 (二)纳税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政府机关、家庭和个人即便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三)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是必要条件 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或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还有依法对禽畜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则不需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缴税。 (四)税额为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结合 对于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定额税制,对于大气和水污染物实行各省浮动定额税制。 (五)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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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价税应纳税额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二、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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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征收关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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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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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估价方法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中所含价值或费用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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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失的货物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5.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6.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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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①船船、飞机:8年;②机动车辆:6年;③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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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或其境内机构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的奥运物资,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须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但直接用于赛事并消耗完毕、损毁等或无偿捐赠政府、特定体育组织和公益组织并能提交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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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2)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材料、部件、零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3.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4.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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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4.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8.已申报进境并且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且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9.纳税人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上述1和2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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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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