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做假账的处罚,主要适用《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和《刑法》。
一、《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在会计法中,小编注意到了这么一条: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其实很有意思,对于打工人来说,一边是行政处罚,一边是房贷车贷,应该如何进行抉择呢?
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话,其实是给我们指明了一个能够规避风险的路,总结起来就是三个字:走流程!也就是说,作为财务人员,千万不能私自受理,而是要经过层层签字审批,毕竟业务人员才是直接责任人,最终老板知情并签字了,我们才能开展财务相关的业务。
关于会计法中规定的量刑(第42条),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三、《刑法》相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而刑法只追究两种人的责任:直接负责人(指使者)以及直接责任人(经办人)。
对于公司法人来说,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指使或授意财务总监、会计操作;
(3)明知作假,而未进行制止。
关于《刑法》的量刑,主要涉及的是危害税收征管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上述三部法律,我们可以得出简单的结论:
如果财务人员不属于直接责任人,则不会被判刑。因此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走好流程,并做到流业务流程留痕。谨记,只有假业务,没有假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