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规定,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1)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其他权益工具)或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
(2)或有对价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可收回的部分已支付合并对价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3)购买日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步证握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的,如果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