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首先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在此基础上评价哪些收入类型、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并不意味着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无端地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所有认定都假定为存在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具体了解,考虑收入确认舞弊可能如何发生。被审计单位不同,管理层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不同,其舞弊风险所涉及的具体认定也不同,注册会计师需要作出具体分析。如果管理层难以实现预期的利润目标,则可能有高估收入的动机或压力,因此,收入的发生认定存在舞弊风险的可能性较大,而完整性认定则通常不存在舞弊风险;相反,如果管理层有隐瞒收入而降低税负的动机,则注册会计师需要更加关注与收入完整性认定相关的舞弊风险。例如,如果被审计单位预期难以达到下一年度的销售目标,而已经达到了本年度的销售目标,就可能倾向于将本期的收入推迟至下一年度确认。
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并不适用,从而决定不将收入确认作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记录得出该项结论的理由。例如,当被审计单位仅存在一种简单的收入交易(如单一租赁资产的租赁收入)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