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区别:
(1)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并不是纳税人,不负有直接缴纳税款的义务,但负有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2)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会处以最高5倍以下的罚款;
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会处以最高3倍以下的罚款。
2.征税对象(物、行为)→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决定征何种税。
3.税目(列举的征,未列举的不征)→是对征税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和界定→质的规定。
和征税对象的关系: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4.税基(计税依据:从价或从量)→量的规定→决定征多少税。
5.税率→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但不是唯一的标志。
(1)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按照相同比例。
(2)累进税率→同一征税对象分成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
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率划分若干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