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淼淼【微学习笔记】---经济法     发表于:Tue Mar 16 15:15:09 CS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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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12 16:49:48 查看全部帖子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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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09 18:14:48 查看全部帖子
1.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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