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  发表于:Tue Apr 04 18:05:39 C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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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控制权:
  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提示】需要申报的情形包括: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
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
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

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
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
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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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4-04 21:36:38 查看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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